(2017)豫0927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聊城德晟牧业有限公司与刘某某、台前县后方乡雅弗木业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德晟牧业有限公司,刘某某,台前县后方乡雅弗木业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7执239号申请人聊城德晟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性,1963年10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台前县后方乡雅弗木业加工厂。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聊城德晟牧业有限公司与刘某某、台前县后方乡雅弗木业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台前县后方乡雅弗木业加工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927民初172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士谦审判员 孙建峰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云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