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5执恢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宁夏新三江贸易有限公司与胡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宁0205执恢226号申请执行人宁夏新三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安彩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玉婷,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胡军,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惠农区大华汽修厂经营者,住石嘴山市。申请执行人宁夏新三江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宁0205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胡军无有效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8月9日申请执行人宁夏新三江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自2018年8月起每月3000元支付,直至付清为止,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7)宁0205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田莉审判员尹国玉审判员冯光新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王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