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恢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青岛新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青岛兴泰国际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新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青岛兴泰国际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乔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恢27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新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宋大新,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兴泰国际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傅锦,职务经理。被执行人乔杰,男,汉族,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申请执行人青岛新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兴泰国际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乔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22日审结。该案(2016)鲁0213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交付案款人民币180440元,并本院已发放申���执行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结,其他权利自愿放弃。执行费339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3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义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曲峻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