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执18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朱伟达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朱伟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18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石祥路71-8号新天地商务中心尚城西座13F。法定代表人:董力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程晨,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朱伟达,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伟达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村委调查被执行人的近况,经查,本院另案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浙F×××××汽车下落暂无法查找。另查明,被执行人朱伟达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朱伟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顾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