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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4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宜丰县新昌镇人民政府、漆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丰县新昌镇人民政府,漆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4执427号申请执行人宜丰县新昌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829014748917J。法定代表人傅某,该镇镇长。被执行人漆某,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李某,女,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丰县新昌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夫妇已自动履行完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7)赣0924行审第9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献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诚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