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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申请王国勇、潘旭东执行实施类执行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王国勇,潘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4执363号申请人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王国勇,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住所地南昌市青云区。被执行人潘旭东,男,1972年8月7日出生,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申请王国勇、潘旭东追缴违法所得一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谌维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浩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