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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1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吕皓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吕皓俊,胡水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1执306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住所地九江县柴桑北路2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14914903222。法定代表人:张志刚,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吕皓俊,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住九江县沙河街镇万客汇*栋*单元***室,身份证号:3604211968********。被执行人胡水琴,女,1968年10月22日出生,住九江县沙河街镇万客汇*栋*单元***室,身份证号:3604021968********。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申请吕皓俊、胡水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吕皓俊、胡水琴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案款212083元,承担执行费3081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212083元未执行,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21执3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闵 波审判员 潘建军审判员 刘晓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家奇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刘家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