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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4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宜丰县芳溪镇人民政府、林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丰县芳溪镇人民政府,林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4执374号申请执行人宜丰县芳溪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829014788887。法定代表人姚某,该镇镇长。被执行人林某,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陈某,女,199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丰县芳溪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宜丰县芳溪镇人民政府以与被执行人夫妇达成私下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宜丰县芳溪镇人民政府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宜丰县芳溪镇人民政府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献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诚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