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力军与孙伟、沈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力军,孙伟,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第186-1号申请执行人:王力军,男性,46岁,1968年9月5日,地址:前郭县。被执行人:孙伟,女性,44岁,1970年4月20日,地址:宁江区.被执行人:沈伟,男性,46岁,1968年8月23日,地址:宁江区.申请执行人王力军与被执行人孙伟、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57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被告沈伟、孙伟于2015年5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剩余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0.5万元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息2.5分计算)于2015年6月30日前给付。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0.5万元及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工资,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下发的(2015)宁民初字第57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英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世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