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2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廖某、吴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2执125号申请执行人:廖某。被执行人:吴某。本院于立案执行申请(2017)赣0722执125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2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吴某应支付申请人廖某案款9000元及抚养费500元每月,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9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吴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园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