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杨文华与被执行人王庆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华,王庆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恢22号申请人杨文华,男,汉族,生于1962年1月6日,住四川省武胜县龙女镇。被执行人王庆政,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29日,住四川省华蓥市。申请人杨文华与被执行人王庆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5民初28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庆政应向申请人杨文华支付货款1200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6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止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50.00元。承担执行费1700.00元。经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款4634.76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川1325执3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8月22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人,且未提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5民初28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斌人民陪审员 帅国建人民陪审员 张 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清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