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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1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许小林、占建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小林,占建民,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184号申请执行人:许小林,男,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所地:奉新县。被执行人:占建民,男,199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奉新县。被执行人:王鹏,男,199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所地:奉新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占建民、王鹏,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奉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921民初6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因彪审判员  刘蓓蓓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