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9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莫振新、覃万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振新,覃万敢,杨源,莫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9执160号申请执行人莫振新,男,1960年12月1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覃万敢,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源,女,1987年9月2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莫有辉,男,1961年9月1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振新与被执行人覃万敢、杨源、莫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覃万敢尚有一宗地产位于大化镇**路,证号:大国用(2013)第**号,地号:***,面积85.5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覃万敢位于大化镇**路的地产一宗,证号:大国用(2013)第**号,地号:**,面积85.50㎡。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管理使用,但不能转让、买卖、赠与和设置其他权利义务。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覃良耿审判员 何丹彤审判员 唐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蓝宏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