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执37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秀莉与蒋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莉,蒋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37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秀莉,女。被执行人蒋莉,女。本院在执行李秀莉与蒋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采取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蒋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李秀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5)九法民初字第030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凭本裁定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粟伯春代理审判员 钱 昊代理审判员 秦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成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