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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执37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秀莉与蒋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莉,蒋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37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秀莉,女。被执行人蒋莉,女。本院在执行李秀莉与蒋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采取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蒋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李秀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5)九法民初字第030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凭本裁定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粟伯春代理审判员  钱 昊代理审判员  秦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成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