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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1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县支行、邱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县支行,邱少华,刘小润,邱少庭,林丽,徐才祥,林小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1执1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县支行,地址:南城县盱江大道42号。法定代表人:钟宏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邱少华,男,195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刘小润,女,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邱少庭,男,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林丽,女,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徐才祥,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林小容,女,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2017年3月3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邱少华、刘小润、邱少庭、林丽、徐才祥、林小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经金融、房屋、工商、车辆等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邱少华、刘小润、邱少庭、林丽、徐才祥、林小容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按(2016)赣1021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邱少华、刘小润、邱少庭、林丽、徐才祥、林小容应在2016年10月4日前归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县支行借款本息人民币32607.03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分文未付,被执行人还应负担案件受理费615元、申请执行费39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1021执1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献忠人民陪审员  黎 累人民陪审员  李 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厚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