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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2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孔令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孔令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2执410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9号。负责人杜国龙,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孔令一,男,汉族,1981年2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富锦市。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申请执行孔令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大连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16年5月9日年作出(2015)中民初字第5791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4日,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该案件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202执410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滕今桥执行员何晓鲁执行员曹玉川2018年8月27日书记员王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