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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30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何玥、胡燕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玥,胡燕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30执381号申请执行人何玥,女,1991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昌县,现住广昌县。被执行人胡燕霞,女,1991年7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广昌县。何玥与胡燕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昌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燕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何玥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500元及利息,给付其诉讼期间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63元,公告费56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胡燕霞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胡燕霞无银行存款、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本案目前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5223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128.34元未缴纳。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胡燕霞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何玥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胡燕霞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何玥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小华审判员  孙智建审判员  胡才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