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2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贻建与被执行人董建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贻建,董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178号申请执行人:董贻建,男,67岁,汉族,万荣县。委托代理人:董海,男,35岁,万荣县系董贻建儿子。被执行人董建荣,男,54岁,汉族,万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贻建与被执行人董建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董建荣应赔偿申请执行人董贻建案款,。经查,董建荣在银行、车管、工商、房管等部门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生效。审判长 董殿勇审判员 李作义审判员 薛晓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