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30执2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马文英、沈艳松等与徐宏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文英,沈艳松,沈艳飞,徐宏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171号申请执行人:马文英,女,1968年11月14日生。申请执行人:沈艳松,男,1991年11月4日生。两申请执行人马文英、沈艳松共同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沈艳飞,男,1993年3月23日生。被执行人:徐宏昌,男,1982年2月6日生。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马文英、沈艳松、沈艳飞与被执行人徐宏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执21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俞 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