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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8民初3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兴业兴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张铁峰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兴业兴彩钢结构有限公司,张铁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3682号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兴业兴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钢材市场。(丰润区外环路乐百氏对过往南100米)法定代表人:赵宇新。被告:张铁峰,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兴业兴彩钢结构有限公司诉称,2005年许,被告张铁峰购买原告彩钢瓦,共计欠款人民币100000元整,后陆续还原告共计20000元。被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写明欠原告彩钢瓦款共计80000元。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归还欠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8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按法律规定,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兴业兴彩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雅苹人民陪审员  刘建辉人民陪审员  唐世宏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湘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