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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222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宗希与余少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宗希,余少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222执159号申请执行人刘宗希,男,汉族,1981年1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山丹县。被执行人余少智,男,汉族,1975年1月7日出生,住哈密市。申请执行人刘宗希与被执行人余少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新2222民初6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余少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宗希案件款11707.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刘宗希要求被执行人余少智应给付案件款11707.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5.61元。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余少智银行账户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依法锁定了被执行人的车辆,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宗希亦无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丹    乃审判员 木汉·阿合亚审判员 吕  晨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萨  玛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