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执恢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永春与王利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春,王利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恢246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春,男,1975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前郭县。被执行人王利辉,男,1979年6月17日生,蒙古族,住前郭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吉0721民初237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春与被执行人王利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为:给付欠款22570元,案件受理费370元。本院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王利辉帐户存款27640元给付申请人王永春完毕,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237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