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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黄传、胡忠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传,胡忠国,胡珠胜,高安市兴旺粮食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440号申请执行人黄x,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胡忠x,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被执行人胡珠x,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被执行人高安市兴旺粮食加工厂,住所地:高安市工业园瑞州街办濠溪村委会肖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309292275B。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x与胡忠x、胡珠x、高安市兴旺粮食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安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3民初3520号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我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朱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景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