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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建领、李俊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领,李俊启,杨凤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王建领,男,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被执行人:李俊启,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被执行人:杨凤连,女,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本院在恢复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大部分义务,申请人自愿放弃剩余债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722民初26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