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建领、李俊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领,李俊启,杨凤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王建领,男,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被执行人:李俊启,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被执行人:杨凤连,女,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本院在恢复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大部分义务,申请人自愿放弃剩余债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722民初26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