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4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周舟诉于海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舟,于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4180号申请执行人周舟,女,汉族,1981年5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于海涛,男,汉族,1977年1月3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周舟诉于海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4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在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过户条件的前提下,被告于海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周舟办理坐落于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101号院2号楼东6单元98号、土地证号为郑国用(2008)第JS11**的土地使用权证的过户手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101号院2号楼东6单元98号、土地证号为郑国用(2008)第JS11**的土地使用权证办理至周舟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少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