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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民初3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程万与合肥美力风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万,合肥美力风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3537号原告:程万,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委托代理人:李亚东,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美力风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德平,总经理。原告程万与被告合肥美力风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间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万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万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4元,减半收取为1407元,由原告程万承担。审 判 长 钱 越人民陪审员 薛 彦人民陪审员 王礼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