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72证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皮卡洛夫·艾戈勒、托尔图加航运股份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皮卡洛夫·艾戈勒,托尔图加航运股份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2证保36号请求人:皮卡洛夫·艾戈勒(PIKALOVIGOR),男,1997年7月5日出生,乌克兰共和国公民,被请求人:托尔图加航运股份公司(TORTUGANAVIGATIONS.A.),住所地希腊共和国雅典波姆坡利纳斯(BOUMPOULINAS)街6号4层。请求人皮卡洛夫?艾戈勒因被请求人托尔图加航运股份公司未支付其在“POLESTAR(北极星)”轮任职期间的工资,于2017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证据保全申请,要求本院提取或复制“POLESTAR(北极星)”轮权属证书。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皮卡洛夫?艾戈勒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请求人���卡洛夫?艾戈勒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二、提取或复制“POLESTAR(北极星)”轮权属证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在2017年9月15日前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伊鲁二O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舒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