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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民初3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辛芳芳与被告尹娜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芳芳,尹娜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02民初3243号原告:辛芳芳,女,汉族,198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郭村新村20号楼2单元702室。被告:尹娜,女,199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高显镇郑村康庄南路东巷14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辛芳芳与被告尹娜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辛芳芳于2017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辛芳芳负担。审判员 张 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隋艳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