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民初3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运城市广生堂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山西广生堂医药批发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广生堂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山西广生堂医药批发有限公司,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山西斯瑞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山西锦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运城市八号会所娱乐有限公司,山西铂佳典当有限公司,山西通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山西海港城百货有限公司,运城市万家隆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石磊,全亚锦,全亚林,董运秀,杨朋林,赵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3301号原告: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解放路103号中联钢大厦13层。法定代表人:李德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岩,男,该公司法务,住太原市解放路103号中联钢大厦13层。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婕,山西德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运城市广生堂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学苑路与河东街交叉口东南角金鑫大厦10层1-5号、13-15号。法定代表人:全亚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山西广生堂医药批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学苑路与河东街交叉口东南角金鑫大厦10楼6-12号。法定代表人:全亚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猗县丰喜工业园区(东)。法定代表人:程晓强,总经理。被告:山西斯瑞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科技工业园区(十里长街北)。法定代表人:柴建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山西锦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红旗西街152号。法定代表人:赵金菊,执行董事。被告:运城市八号会所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禹西路中段一至四层(鑫源家电城北侧)。法定代表人:董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山西铂佳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禹西路郡都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董运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山西通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经济开发区通联建材装饰广场二号楼南四楼。法定代表人:岐航,董事长。被告:山西海港城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盐湖大道与禹西路交叉口西北角郡都世纪大厦幢C单元2层208号。法定代表人:宋养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运城市万家隆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铺安街以北禹西路以东。法定代表人:李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石磊,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电业局职工,住山西省运城市。被告:全亚锦(石磊之妻),女,汉族,1976年3月23日出生,运城市运城市广生堂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山西省运城市。被告:全亚林,男,汉族,1971年5月17日出生,无业,住山西省运城市。被告:董运秀(全亚林之妻),女,汉族,1971年4月4日出生,运城市广生堂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山西省运城市。除被告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外,上述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李晓萌,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朋林,男,汉族,1973年9月28日出生,无业,住山西省运城市。被告:赵婷(杨朋林之妻),女,汉族,1986年12月4日出生,无业,住山西省运城市。被告杨朋林、赵婷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琴,山西趙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运城市广生堂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山西广生堂医药批发有限公司、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山西斯瑞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山西锦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运城市八号会所娱乐有限公司、山西铂佳典当有限公司、山西通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山西海港城百货有限公司、运城市万家隆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石磊、全亚锦、全亚林、董运秀、杨朋林、赵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469元,由原告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娟人民陪审员 郭志宏人民陪审员 陈贵岭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耿珮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