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丛立军与刘开发、刘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立军,刘开发,刘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189号申请执行人:丛立军,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刘开发,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刘洋,女,1982年1月7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丛立军与被执行人刘开发、刘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2017年12月底给付10000元,自2018年起每年12月底之前给付10000元至还清为止。被执行人若未按约定时间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23执1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德富审判员 王丽娟审判员 张林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洪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