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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3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丛立军与刘开发、刘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立军,刘开发,刘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189号申请执行人:丛立军,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刘开发,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刘洋,女,1982年1月7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丛立军与被执行人刘开发、刘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2017年12月底给付10000元,自2018年起每年12月底之前给付10000元至还清为止。被执行人若未按约定时间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23执1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德富审判员  王丽娟审判员  张林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洪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