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2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江西万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权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万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权开,刘胜平,万载县汽保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宜春市泰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2执295号申请执行人江西万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万载县将军西大道。法定代表人:吴文林。被执行人刘权开,男,汉族,万载县人,个体户,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刘胜平,男,汉族,万载县人,个体户,住万载县。被执行人万载县汽保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万载县城。被执行人宜春市泰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江西万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权开、刘胜平、万载县汽保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宜春市泰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截止至2017年8月27日,被执行人刘权开、刘胜平、万载县汽保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尚欠各类执行款2252.8778万元。现通过本院四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民二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炜审判员 黄乃军审判员 汪功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仕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