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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1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周启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鹏,周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137号申请执行人:许鹏,男,199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告:周启明,男,196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鹏与被执行人周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1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周启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启明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启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启明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