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湖南华雁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华雁建设有限公司赤壁分公司,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25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华雁建设有限公司赤壁分公司。法定代理负责人:李先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覃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华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文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