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执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一民与鲁文斌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302执1660号鲁文斌:你与王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附:[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4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是:⑴偿还借款800000万元,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按800000元本金计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20100元,执行费10601元。⑵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收款人: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十堰农行源园支行账号:22×××77经办人:刘曙光电话847****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