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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6执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吴秀群、蒙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秀群,蒙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6执1267号申请执行人吴秀群(曾用名吴召群),女,1973年12月10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蒙祖等,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执行吴秀群申请执行蒙祖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17)桂1226执1267号,根据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226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蒙祖等支付申请人吴秀群案款2128元,诉讼费25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的查询,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1226执12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志甫审判员  谭 军审判员  何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玉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