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民初2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宁夏华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曾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2920号原告:宁夏华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武口区裕民南路110号。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物业经理。被告:曾某,男,55岁,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华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华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夏华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郜金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