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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22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郭凌康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郭凌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22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责人:程清洁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郭凌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郭凌康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2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本息共计9312.07元,诉讼费50,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划张兆芳银行存款39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利平审 判 员  彭 莉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