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02执恢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春友与张吉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友,张吉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恢173号申请执行人王春友。被执行人张吉庆。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友商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吉庆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交付法院执行局执行款150000元,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吉庆个人银行存款144539元(包括本金277713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1415元、执行费4237元),我院已支付给申请人290302元,另有4237元交付执行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友商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潘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化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