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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4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郭海洋与王维宝、刘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海洋,王维宝,刘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24执196号申请执行人郭海洋,男,怀仁县人。被执行人王维宝,男,怀仁县新华南路4号1号楼4单元401室。被执行人刘宝,男,怀仁县富才巷4栋13号。本院在执行郭海洋与王维宝、刘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未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建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