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4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吕红明与王东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红明,王东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3民初4574号原告:吕红明,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委托代理人:史明方,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仲烨,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东莹,女,199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告吕红明与被告王东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900元(暂计算至7月1日,此后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2.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债权所支付费用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吕红明的委托代理人史明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东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2月15日,被告王东莹向原告吕红明借款10000元,出具借据一份,约定月息2%。同日,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后原告催讨无着,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准上述诉请,为此,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东莹返还原告吕红明借款人民币1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7年2月15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被告王东莹赔偿原告吕红明实现债权的费用1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被告王东莹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 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莫嘉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