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衡瑞平与被执行人李春宾、王立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瑞平,李春宾,王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1121号申请执行人衡瑞平,男,1968年2月12日生人,满族,个体,住宽城县塌山乡。被执行人李春宾,男,1981年11月15日生人,满族,职工,现住宽城镇。被执行人王立东,男,1977年11月14日生人,汉族,个体,住宽城县塌山乡椴树洼村瓦房北沟里**号。申请执行人衡瑞平与被执行人李春宾、王立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2017)冀0827民初6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7民初63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凯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