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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谢怀云与邓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怀云,邓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8民初1334号原告:谢怀云,男,生于1962年1月5日,汉族,居民,住唐河县。委托代理人:王钟钰,男,生于1986年6月21日,汉族,居民,住唐河县。被告:邓辉,男,生于1971年11月3日,汉族,居民,住唐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负责人:吴文光,系该公司经理。机构代码:914111300X1464531X1(1-1)。地址:南阳市工业路57号。委托代理人李辉,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地址:南阳市宛城区天山路。机构代码:9141130067005119XP(1-1)。负责人:王新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璐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谢怀云与被告邓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简称人保财险南阳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南阳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钟钰、被告人保财险南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辉及被告人寿财险南阳公司的委托人刘璐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辉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怀云诉称,2016年10月29日,被告邓辉驾驶的车辆因未拉手刹制动区上厕所致使车辆溜坡,与停在前面的车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共识,因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鉴定费。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户口本,以证明原告主体身份;(2)出警记录、保险单抄件、保险单、行驶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以证明该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被告车辆投保的保险情况和肇事司机具有驾驶资格资质;(3)病历、医疗费票据、诊断证、入院证、出院证,以证明原告伤情及住院治疗情况;(4)交通费票据,以证明原告为此事支出交通费;(5)司法鉴定书及票据,以证明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伤情达到事故伤残等级及支出的鉴定费。被告邓辉未提交书面答辩。审理中提交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保险单,以证明被告具有驾驶资格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及车辆信息情况。被告人保财险南阳公司未提供书面答辩及相关证据。审理中称,在没有免责情况下,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分项赔偿原告合理的损失,超出部分,在第三者险内按照责任比例赔偿。诉讼费、鉴定费间接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予承担。被告人保财险提供了保险公司报案代抄单一份,以证明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该事故进行过现场勘验及事故发生的事实。被告人寿财险南阳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及相关证据。审理中称,经公司查实,该车辆没有在其公司投保,要求核对在其公司是否投保。如果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请求驳回原告要求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9日18时05分,被告邓辉驾驶的豫R×××××号货车车辆在停车时未拉手刹制动去上厕所,致使车辆溜坡与停在前面的谢怀云驾驶的豫R×××××号车发生碰撞,致使谢怀云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谢怀云被送往富平八里店骨伤医院及河南洛阳正骨医院住院治疗,伤情诊断为:1、锁骨骨折(左);2、尺骨桡骨骨干骨折(左);3、肋骨骨折;骨颈骨折;在陕西××县八里店骨伤医院住院治疗1天,支出医疗费1357.35元;在河南洛阳正骨医院住院治疗15天,支出医疗费39081.18元,合计40438.53元。出院后取内固定物需二次手术费10000元。原告的伤情经南阳万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谢怀云其胸部多发肋骨骨折属十级伤残,左上肢及左锁骨骨折术后目前的左上肢功能障碍属九级伤残。原告共支出鉴定费700元。另查明,被告邓辉驾驶的豫R×××××号货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南阳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自2016年8月20日0时至2017年8月19日24时止,事故发生时在承保期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邓辉驾驶的豫R×××××号货车在停车时未拉手刹制动致使车辆溜坡与停在路边谢怀云驾驶的豫R×××××号车发生碰撞,致使司机谢怀云受伤。被告邓辉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实清楚。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邓辉驾驶的豫R×××××号货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南阳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被告人保财险南阳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直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本案中,被告邓辉驾驶的豫R×××××号货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南阳公司还投保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于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因此在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人保财险南阳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承担。关于原告请求的赔偿项目和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原告因此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为:(1)医疗费为40438.53元;(2)误工费,计算至评残前一天为193天,按照当地劳工报酬标准每天80元,数额为80元×193天=15440元;(3)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每天80元,住院16日,数额为:80元×16天=128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河南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每天按30元,住院:16天,数额为30元×16天=480元;(5)营养费按每天20元,住院16天,数额为:20元×16天=320元;(6)伤残赔偿金(含计入的被抚养人费用),依据河南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233元/年,发生事故时原告55岁,应计算20年,结合其一处Ⅸ级伤残等级及一处十级伤残等级,数额为27233元×20年×(20+2)%=119825.2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当地生活水平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责任划分情况酌定为10000元;(8)交通费本院酌定为500元;(9)二次手术费10000元;以上原告的损失合计为198283.73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应扣减非医保用药的异议理由,因原告住院期间治疗用药系医疗机构根据伤者病情用药,伤者对于用药并无支配权,故保险公司的异议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二次手术费没有实际发生不予支持的异议理由,因原告取内固定物系必然产生的费用,且与其伤情能相互印证,故该部分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谢怀云请求被告人寿财险南阳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因被告邓辉在停车时未拉手刹制动致使车辆溜坡与后面停车车辆谢怀云驾驶的相撞,被告邓辉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在豫R×××××号货车投保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谢怀云的损失198283.73元。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在豫R×××××号货车投保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谢怀云的损失人民币198283.73元。二、驳回原告谢怀云请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鉴定费700元,合计4700元。由被告邓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凌湘审 判 员  陈东华人民陪审员  郭晓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常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