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6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光六、邱润平追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光六,邱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6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刘光六,男,195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自由职业,住铜鼓县。被执行人:邱润平,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现住所不明。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06)铜塅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邱润平应归还申请人135578.73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将通过网络查控对其财产进行了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已近六个月执行期限,经约谈申请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结案,同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本院认为,生效判决书应当予以执行,但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本案暂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崇涛审判员 陈先锋审判员 赖 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诗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