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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11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XX与被执行人栗XX给付金钱一案的查封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栗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11执295号申请执行人:李XX,女,汉族,1973年10月20日出生,居住地大同市城区铁牛里。被执行人:栗XX,男,汉族,1969年4月20日出生,居住地大同市南郊区云佛新村C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211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栗XX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李XX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支付截止2017年8月20日期间的利息365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947元��共计140747元。但被执行人栗XX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栗XX名下登记有房屋三处,其在借款时将名下大同市南郊区云佛新村C区4号楼2单元202号房屋抵押给申请执行人李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栗XX所有的位于大同市南郊区云佛新村C区4号楼2单元202号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红星人民陪审员  于海花人民陪审员  唐丽敏二〇一七���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瑞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