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4执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鹿邑县金石商砼有限公司、曹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鹿邑县金石商砼有限公司,曹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24执790号申请执行人:鹿邑县金石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鹿邑县宋河镇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6862894-1。法定代表人:周溢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连社,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曹XX,男,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执行鹿邑县金石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鹿邑县金石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XX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鹿邑县金石商砼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2016)豫1424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424执79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亮审判员  董 晓审判员  王殿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自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