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守广、郭小美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捞,杨守广,郭小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刑初872号自诉人赵文捞,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人杨守广,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人郭小美,女,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自诉人赵文捞以被告人杨守广、郭小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杨守广、郭小美已按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自诉人赵文捞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赵文捞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赵文捞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薛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樊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