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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1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新支公司、洪生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新支公司,洪生,洪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1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新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狮山东大道146号。负责人:岳耀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洪生,男,199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执行人:洪民春,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新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洪生、洪民春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洪生、洪民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洪生、洪民春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遂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洪生、洪民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奉新县人民法院(2017)赣0921执13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因彪审判员  刘方建审判员  刘蓓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茂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