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执恢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珍明与王思国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珍明,王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6执恢230号申请执行人:周珍明,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被执行人:王思国,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周珍明与王思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7日作出(2015)武法民初字第0119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王思国未履行义务,周珍明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王思国支付装载机租赁费38300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王思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2015)武法民初字第0119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思国未按期履行。本院执行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王思国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情况,未执行到任何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思国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现被执行人王思国尚欠申请执行人周珍明装载机租赁费3830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王思国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珍明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思国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周珍明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周珍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2015)武法民初字第01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兴文审判员 黄 斌审判员 徐永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