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温敏、马微珍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敏,马微珍,张四妹,文晒平,文先兵,邹长华,余艳华,张小源,李小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1执258号申请执行人:温敏,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现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马微珍,女,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现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张四妹,女,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现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文晒平,男,199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现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文先兵,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现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邹长华,女,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现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余艳华,女,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晋江市人,现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张小源,女,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晋江市人,现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李小彬,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现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敏等八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小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李小彬应支付申请人案款91990.0元,承担执行费1279.8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9199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小彬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81执2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育松审判员 余福生审判员 龚 晨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七书记员 陈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