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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执恢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前郭县平凤乡厚德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与王守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前郭县平凤乡厚德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王守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恢255号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平凤乡厚德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前郭县。被执行人王守文,男,1976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平凤乡厚德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王守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的(2016)吉0721民初1826民事调解。该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55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全部执行款,交付法院申请执行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1826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杨 威 来自